(2016)闽0481执2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游雨欣、廖珠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雨欣,廖珠珍,邱发香,赖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雨欣,女,2001年10月2日出生,学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廖珠珍,女,1973年8月13出生,医师,汉族,住,被执行人:邱发香,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贤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洪田镇马洪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609177030。买受人:管李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凹头村104号,身份证号码:350481198002153534。买受人:江新妹,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凹头村104号,身份证号码:350481198008263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三明金湖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人××、××香××市龙山××单元××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住宅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83,200元。2017年8月26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27日10时整止,在永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赖贤军、邱发香所有的上述房屋。2017年8月27日,买受人管李辉(身份证号码:)、买受人江新妹(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64,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所有对被执行人赖贤军、邱发香所有的永安市龙山馨园8幢2单元901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的查封。二、坐落于永安市龙山馨园8幢2单元901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管李辉、江新妹所有。永安市龙山馨园8幢2单元901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管李辉、江新妹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管李辉、江新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