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荣业苑大酒店、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荣业苑大酒店,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荣业苑大酒店,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荣业苑大酒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6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强制扣划案款43865元(含执行费53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7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