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德明与孙红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明,孙红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13号原告:孙德明,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红岩,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国泰财富中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负责人:李玮,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号鸿禧大厦**层****室*****室。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594889125N。负责人:秦丽芳,总经理。原告孙德明诉被告孙红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491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