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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178号起诉人朱国强,男,193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2017年8月21日,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起诉人诉称,2016年12月16日,起诉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口粮田被盗卖的土地预审信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后未答复。2017年5月19日,起诉人向国土部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国土部责令督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书面形式向起诉人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预审的政府信息,并将督促结果书面告知起诉人。起诉人未收到任何答复。起诉人又向国土部邮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国土部告知依《信访条例》的规定推给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起诉人认为,国土部对其下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拒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没有尽到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是典型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起诉人为维护知情权,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国土部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并责令督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以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始县201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485号)土地预审的政府信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拟建项目的基本请求;3、拟选址占地情况;4、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5、征地补偿费用;6、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要求国土部履行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职责,该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运行的程序和环节,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国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