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义雄与李克旺、陈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雄,李克旺,陈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798号原告:郑义雄,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李克旺,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陈华玲,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郑义雄诉被告李克旺、陈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义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克旺、陈华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已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义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克旺、陈华玲共同偿还借款110000元。事实与理由:李克旺因家庭养殖缺乏资金分别于2012年2月8日、5月26日向其先后借款50000元和60000元,共计110000元。时至今日借款一直未还。该借款属李克旺、陈华玲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克旺、陈华玲共同偿还。李克旺、陈华玲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义雄向法庭提供:1、郑义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2张,证明李克旺于2012年2月8日、5月26日分别向郑义雄借款50000元、60000元,两次合计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郑义雄申请,向霞浦县××南镇民政办调取李克旺、陈华玲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李克旺、陈华玲于2001年7月30日登记结婚。李克旺、陈华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查认为,郑义雄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与其主张的李克旺向其借款11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郑义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义雄持有主要载明“现借郑义雄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此据,借款人:李克旺。时间2012.2.8”和“现借郑义雄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此据,借款人:李克旺。2012.5.26”的借条各一张。李克旺、陈华玲于2001年7月30日在霞浦县××南镇民政办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李克旺向郑义雄借款110000元,有郑义雄提供的借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李克旺应予偿还;因该债务发生在李克旺、陈华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故郑义雄请求李克旺、陈华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克旺、陈华玲应共同偿还郑义雄借款本金100000元。李克旺、陈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克旺、陈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郑义雄借款本金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李克旺、陈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