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宝林与朱章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林,朱章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177号原告:刘宝林,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章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朱章奎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宝林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管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拆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