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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科与济源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科,济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104号原告潘科,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第一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松,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华,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潘科诉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案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议机关为济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潘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科负担。审判长  吴洁梅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