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曾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573号原告: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祥芝镇古浮村(泉州海洋职业学院行政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XND095U。法定代表人:廖世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清,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志雄,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双方于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情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