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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汤臣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汤臣便,钱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2840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8号。负责人汪祝平。被执行人汤臣便,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钱阿辉,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汤臣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保元泽第花苑49幢1单元702室,建筑面积134.92平方米的房屋及面积为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15日,竞买人金海华以23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汤臣便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保元泽第花苑49幢1单元702室,建筑面积134.92平方米的房屋及面积为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19104号,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字(2017)A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金海华(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海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金海华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