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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ui恢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兆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兆亭,高寿芹,商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ui恢255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兆亭,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温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高寿芹,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温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商九利,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兆亭、高寿芹、商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