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5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小明、白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勃,乔小明,白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5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兴勃被执行人乔小明被执行人白军友本院在执行刘兴勃与乔小明、白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小明、白军友履行(2016)晋10民终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16)晋1002执25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白军友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4号楼17层2单元1701室房屋进行拍卖。并于2017年7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11718965元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白军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4号楼17层2单元1701室房屋作价1171896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兴勃抵偿全部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兴勃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兴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屈文明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人民陪审员 赵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