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苗显昌犯交通肇事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显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816号罪犯苗显昌,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显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判主刑起于2012年11月6日,2013年4月1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9年11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8刑更第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苗显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苗显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假意3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本院认为,罪犯苗显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收,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显昌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