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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97号罪犯陈磊,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了(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磊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按要求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在从事数据线加工的工种上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得了2016年第3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记功、20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7年度第1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入监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查查明,罪犯陈磊入监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获得1个季度表扬2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陈磊在考核期间获得1个季度表扬2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折合6个季度表扬,可减刑七个月。罪犯陈磊强奸幼女,犯罪性质恶劣,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时已考虑,其建议减刑六个月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