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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正杰与王伊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正杰,王伊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3953号原告:庄正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伊蓉,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庄正杰与被告王伊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伊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正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伊蓉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案外人陈某某均系朋友。2014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当时没钱就让陈某某借款给被告,同日被告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次日陈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的建行卡打入49,000元,另支付1000元现金给被告,共计50,000元。被告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1个月,于2015年1月2日前归还,并同意将被告父亲名下的牌照为赣L3XX**的小轿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陈某某还款。2015年3月13日,原告代被告向陈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陈某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原告代付被告借款50,000元,原王伊蓉的借条转给庄正杰。被告在原借条上亦签字确认。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被告王伊蓉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当时没钱就让朋友陈某某借款给被告,同日被告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本人王伊蓉,2014年12月2日借陈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生意资金流转,本人将于2015年1月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人同意将父亲赣L3XX**小轿车作为抵押物,预期不还,有陈某某处理,自此声明。次日陈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的建行卡打入49,000元,另支付1000元现金给被告,共计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陈某某还款。2015年3月13日,原告代被告向陈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陈某某出具收条:今收到庄正杰替王伊蓉归还的借款伍万元整,原王伊蓉的借条转给庄正杰。被告在原借条上亦签字确认:2015年3月13日,本人王伊蓉车子已提走,原借陈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本人直接归还庄正杰,归还日期2015年3月20日前。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案外人陈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代被告将该借款偿还给案外人陈某某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陈某某出具的收条以及被告在原借条上的说明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伊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正杰50,000元。二、被告王伊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正杰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伊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秀贤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