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承珍、蒋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承珍,蒋梁伟,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周承珍,男,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蒋梁伟,男,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承珍与被执行人蒋梁伟、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梁伟、陈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承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蒋梁伟、陈俊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俊所有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车牌号为浙K×××××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已布控,除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蒋梁伟、陈俊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承珍纠纷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出入境通报备案措施,限制其出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