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小琴申请执行烟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烟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肖官驿政村,赵家沟村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马家沟小区6号楼。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9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与被执行人烟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