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艾京生、高辉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京生,高辉加,高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艾京生,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月湖区。被执行人高辉加,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高冬英,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贵溪市冶金路15号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艾京生与被执行人高辉加、高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辉加、高冬英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京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辉加、高冬英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2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64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0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辉加、高冬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京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辉加、高冬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