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诉姜永亮、姜万荣、黄凯、夏仲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姜勇亮,姜万荣,黄凯,夏仲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121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被告:姜勇亮,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姜万荣,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黄凯,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夏仲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被告姜永亮、姜万荣、黄凯、夏仲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人,无法送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