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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巧克与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巧克,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巧克,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被执行人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前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巧克与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座落于应县xxxx售楼部房源A1-119房屋一套,面积50.8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应县xxxx售楼部房源A1-119房屋一套,面积50.8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