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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屈国祥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屈国祥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93号原告王世海,男,195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屈国祥,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海诉被告屈国祥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