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霍四奎与吴文停、商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四奎,吴文停,商卫,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631号原告:霍四奎,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停,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商卫,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1-1)。负责人:吴艳龙,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原告霍四奎与被告吴文停、商卫、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卫、吴文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商卫等人涉嫌保险诈骗为由向汝南县公安局报案,汝南县公安局予以受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霍四奎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待案件事实查清后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四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四奎负担。审判员 田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