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与朱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朱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664号原告: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禽蛋市场东侧兰贺公路边。经营者:方惠萍,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与被告朱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撤回对朱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龙游新鑫钢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