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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与廖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廖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730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地址:信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23xxx。负责人:俞立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庆,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廖桂芳,女,1950年9月29日出生,住信宜市。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与被告廖桂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以本案原告还需要完善相关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 智 良审判员 杨 洪 波审判员 张 庆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