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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正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06号被执行人:王正友,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王正友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正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正友存款三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严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