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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利平申请执行欧国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平,欧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平。女,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欧国平,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崔利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欧国平自愿定于2017年8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崔利平支付现金10.3万元及本金8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欧国平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利平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欧国平在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自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任超美审判员  张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