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学志与吕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志,吕振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373号原告:李学志,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吕振坤,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李学志与被告吕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志诉称:2010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苯板胶94吨,共计货款79900元。被告给付20000元,欠货款5990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枚。现被告尚欠30000元拒不给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吕振坤后,不能提供被告吕振坤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吕振坤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本院无法确认被告吕振坤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