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陆锡江、广西永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陆锡江,广西永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17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泷,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川,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锡江,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被告:广西永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9号第6间。法定代表人:鲍幼萍。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6月20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