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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双全与张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全,张建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24号原告王双全,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设,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双全诉被告张建设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双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王双全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