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双全与张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全,张建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24号原告王双全,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设,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双全诉被告张建设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双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王双全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