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建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虎,贺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虎,男,汉族,1956年05月0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政府广场东金海商务住宅一单元401。被执行人:贺国锋,男,汉族,1979年01月12日生,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东煤小区12号楼2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建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武树禄名下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