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亚芬、张建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芬,张建平,杨国南,吴必正,应能达,黄金亮,孙安平,郑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芬,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杨国南,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必正,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应能达,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金亮,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安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卫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芬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杨国南、吴必正、应能达、黄金亮、孙安平、郑卫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郑卫平与其妻子陈惠珠共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12幢303室不动产,被执行人张建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桥头弄19号-1不动产,被执行人黄金亮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庙子湖村中街山路4弄80号不动产,被执行人黄金亮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舟渔41号楼402室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对上述不动产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执民字第1233-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郑卫平与其妻子陈惠珠共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12幢303室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执民字第123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建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桥头弄19号-1不动产的查封。三、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舟普立预字44-1号、(2014)舟普执民字第25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金亮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舟渔41号楼402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