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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丰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丰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立,付文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丰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立,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文华,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36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产生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诉法》中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