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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忠明与北镇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忠明,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82行初22号原告贾忠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白忠辉,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贾忠明不服被告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忠明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人民陪审员 傅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