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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路、王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路,王甜甜,李亚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117号申请人:石路,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王甜甜,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李亚鲁,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申请人石路与被申请人王甜甜、李亚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在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珍珠附:申请保全人应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内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