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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冠修、赵仁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41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被告:李冠修被告:赵仁爱被告:杨化强被告:公维丽,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冠修、赵仁爱、杨化强、公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仉 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