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谭远义、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远义,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363号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0874164Q。法定代表人:李湘民。委托代理人:张正保,男,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谭远义,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李华,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远义、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其他诉讼费1310元,合计3039元。由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