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丹丽与张红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丽,张红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17号原告:魏丹丽,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红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魏丹丽与被告张红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魏丹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丹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