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婷婷与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婷婷,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82号案外人丁鼎,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曹婷婷,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愧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颜新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婷婷与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丁鼎于2017年8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丁鼎称,孝南区法院在执行曹婷婷与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鄂K×××××思威牌汽车,我系该车实际所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查明,本院在执行曹婷婷与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7)鄂0902执9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鄂K×××××思威牌汽车,另查明,该车原始购买人是陈建浩(陈建浩于2013年7月31日从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挂靠在湖北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3月16日,案外人丁鼎与陈建浩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28万元价格购买该车,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至今。本院认为,案外人丁鼎是鄂K×××××思威牌汽车实际所有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鄂K×××××思威牌汽车的执行。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