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俊贤、马发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俊贤,马发莫,马俊义,张哈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俊贤,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马发莫,女,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马俊义,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张哈非,女,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俊贤、马发莫、马俊义、��哈非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7)湘1321民初236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生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6528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29.652822万元的相应价值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俊贤所有的编号为10TC20504199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俊贤所有的编号为10TC20504199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