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谢祖琴与周敬财执行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琴,周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谢祖琴。被执行人:周敬财。本院在执行谢祖琴与周敬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敬财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陕GAL5**号二轮摩托车现停放于汉阴县三石修车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敬财驾驶的现停放于汉阴县三修车厂的陕GAL5**号二轮摩托车,期限为一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铅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