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余清平、糜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余清平,糜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负责人:金文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甄国擎,男,该支行文贯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凯,男,该支行文贯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余清平,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糜瑞平,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清平、糜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清平偿还借款本息100780.75元;糜瑞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余清平、糜瑞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当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73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糜瑞平有银行存款18500元,已依法扣划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余清平在银行无存款;余清平、糜瑞平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在房屋、工商部门查询中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余清平、糜瑞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余清平、糜瑞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82280.75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73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