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9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宝珠与高金贵、李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珠,高金贵,李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843号原告:李宝珠,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金贵,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华,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2-1603室。负责人:马龙。委托代理人:王睿,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东街*号1-5-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珠诉被告高金贵、李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宝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珠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