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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伟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4刑初55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黄伟 曾用名 黄学彬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0年12月20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郫县 住所地 四川省郫县 前科 情况 1999年9月10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强制措施 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周雷 起诉书文号 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黄伟在郫县郫筒镇宝生街信用社家属区X单元X号其暂住处,先后提供场所供廖某彬、刘某、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挡获。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伟在诉讼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黄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赵 波 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干昊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