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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衍在、林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衍在,林齐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726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荣、肖剑,该社职员。被告:蓝衍在,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林齐花,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蓝衍在、林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蓝衍在、林齐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2.96元,减半收取计8231.48元,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余艺涛人民陪审员  梁洁华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