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衍在、林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衍在,林齐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726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荣、肖剑,该社职员。被告:蓝衍在,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林齐花,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蓝衍在、林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蓝衍在、林齐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2.96元,减半收取计8231.48元,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余艺涛人民陪审员 梁洁华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