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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巩某,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巩某赔偿马某房屋损害赔偿款等各项费用共计9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四查”,被执行人巩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产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查:巩某和马某系邻居关系,房屋损害发生后,双方矛盾相当大,执行人员根据实际案情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思想动员工作,但均未达成协议。后巩某常年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其家属也不配合执行,被执行人巩某仅有一处房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守定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