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1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淑珍,女,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昌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