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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新与朱术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朱术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朱术端,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朱术端按约偿还李新借款3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但朱术端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术端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术端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朱术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术端(2017)渝0118执16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