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鲍玉霞与宣城市通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霞,宣城市通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鲍玉霞,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通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益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鲍玉霞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通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加盟费、风险抵押金共计2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4155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