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振瑜、孙加安消防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瑜,孙加安

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振瑜,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物业经理,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加安,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物业电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9时50分许,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喜来登小区4号楼发生火灾,期间居住在4号楼17楼的居民被害人路某在17楼楼梯间窒息死亡。经商丘市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喜来登小区4号楼14层电缆井内,起火原因系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故障。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曾两次对喜来登小区消防检查并责令整改,商丘市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因该小区违反消防法对物业负责人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被告人乔振瑜为该小区物业经理,被告人孙加安为该小区电工,二人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此次火灾并至一人死亡。民事赔偿已赔偿被害方。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供述、证人祁慧敏等人的证言、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补充材料、评估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有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且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民事赔偿已赔偿被害方。本案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乔振瑜、孙加安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振瑜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孙加安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