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宝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宝田,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法定代表人:杨永昌,该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杨动田与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代管资金余额不足。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