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积丰与邹德伟、邹淑贤、邹淑萍、邹德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积丰,邹德伟,邹淑贤,邹淑萍,邹德正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613号原告:邹积丰,男。被告:邹德伟,男。被告:邹淑贤,女。被告:邹淑萍,女。被告:邹德正,男。原告邹积丰与被告邹德伟、邹淑贤、邹淑萍、邹德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邹积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积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智通 微信公众号“”